2009年,患者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成都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常感右眼不适,视物模糊,最终失明(仅余光感)。李某找到院方协商处理未果,即委托本律师全权处理索赔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李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认为院方存在查体不仔细,临床思维局限,未及时进行会诊治疗,延误治疗时机等过错。随后本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院方索赔。开庭审理时,院方承认存在过错的行为,主张调解解决。在律师的努力下,与院方多次斡旋,终达成一致,患者李某获赔5万元。
本案关键在于确认院方在对患者李某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与李某失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患者李某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十余万元,其与医疗行为侵权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