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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为未成年人 借款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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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为未成年人

2002年11月,张某某(15岁)因急事向李某某借钱,李某某因与张某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250元和从银行取出的1500元现金借给张某某,并约定2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借款,张某某均以没有钱为借口久拖不还,李某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1750元。

原告李某某提出,被告向自己借款1750元,事实清楚,被告也不否认这一点,既然约定了两个月,就应当按照约定两个月还款,现在被告张某某违反约定不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还款1750元。    .

被告法定监护人提出,张某某将所借款项转借给文某某,文某某现在下落不明,故无法还款。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借款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该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关于未成年人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的民事行为有效与否问题,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750元的行为属于双方之间的借贷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张某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相关、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并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或者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张某某实施借贷行为时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向李某某借款之后转手又借给了文某某,显然与其生活无关,而且依照张某某当时的年龄、智力状况,并不能真正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可见,张某某实施的借贷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又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关于该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根据该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财产原来是谁的就应当返还给谁。返还的情况应当视双方过错的情况而定。

本案张某某应该将其因无效借贷行为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原告李某某,同时,原告李某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还将钱借给被告,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也应当对其损失1750元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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