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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老板欠薪“失踪”被抓 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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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从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东莞市虎门镇一家公司欠下29名工人工资等款项80多万元,该公司老板谭某跟法院玩起了“失踪”。那么广东老板欠薪“失踪”被抓 会受到什么处罚?

广东老板欠薪“失踪”被抓

谭某原系东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前,因工人们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裁决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等29名工人的工资等款项共80多万元。

然而,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物流公司并未履行。谭某声称,虽然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拖欠工人工资是股东的事情,与他无关。之后,谭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不知去向。

11月22日凌晨约3时,消失多时的谭某入住长安镇某酒店。谭某万万没料到,他刚入住就被公安机关发现了,并迅即被控制。12月7日,在看守所蹲了15天刚出来的谭某来到虎门法庭,与工人代表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谭某当场支付了首期执行款4万元,并保证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

会受到什么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刑罚,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并不能因为被判刑免除应当支付工资的民事义务。劳动者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的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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