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现住址:安阳市文峰区某号。电话:XXXXXXXXX。
被告:叶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现住址:安阳市北关区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被告: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叶某某之妻,住址同上。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9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日期,但约定原告用钱提前10天通知被告即可。同时约定用被告位于安阳市XXXXXXXX的房屋作为抵押。
2014年07月0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为保证到期归还,与被告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出借20万元给被告。
现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其所借款项50万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刘某某
2017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