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蒙鄂托克托XXX号车于2012年X月X日午夜三点车辆不明原因发生自燃,后高XX以车辆质量有问题为由起诉,被告有内蒙古XX公司、洛阳XX公司、长春XX集团,XXX公司,第三人托克托XX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60多万元。
胡春景律师代理被告XXX公司,一审判决XXX公司无责,其他两个被告提起上诉,后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最终判决XXX公司无责,由内蒙古XX公司、洛阳XX公司、长春XX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胡春景律师代理XXX公司出庭应诉,最终获胜,为客户避免了60多万元的损失。
案件点评:
由于本案是车辆质量纠纷,XXX公司作为车辆的出租方,按照XXX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应当是客户邀请XXX公司一同向车辆经销商或厂家进行索赔。后来经过开庭得知,原告在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时间就找到XXX公司要求协助向经销商索赔,但XXX公司一直拒绝协助、消极应对,后来无奈之下原告就将XXX公司也列为被告一同起诉至法院。
通过本案可以得知,本来XXX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协助本案的原告向经销商进行索赔,但由于不积极配合、消极应对,最终导致被告上法庭。这说明,作为一家公司,在发生事故之前,如果有自己的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的被动局面,而且甚至还可以变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