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龙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帮委托人追回86400元欠款
来源:李俊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9
浏览量:474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84民初962号

原告:###,男,19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龙,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龙、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64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3、4月份开始被告以投资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用于临时周转,6月下旬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以每次还几千块钱的方式断断续续还了一小部分欠款。截止到2016年8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89000元,原、被告之间以打借条的方式确认了欠款数额。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2017年1月22日原告从被告处要回欠款2600元,未对借条数额进行更改。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在这个案子之前还欠别人钱,工资卡已被冻结了,没有收入,不是不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6年3、4月份开始被告***以投资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后被告断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截至2016年8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9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人民币(现金)捌万玖千元整(89000.00元)借款人***(并捺印)2016年8月18日”。2017年1月22日被告又偿还原告借款2600元。2017年2月27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答辩、借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6400元,有借条予以证明,被告亦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但所诉利息,因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财产保全费884元,共计18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砚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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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俊龙
  • 执业律所:
    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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