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常某原为某厂工作人员。2014年10月20日中午,常某在该厂食堂摔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后常某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
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包括收集信息、现场勘查等,并进行了伤残鉴定,后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赔偿,最终使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常某的裁判。在某厂不履行裁决文书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维护了常某的权益。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审理,认定某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某厂向常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46823.33元。
律师点评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文号:郫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288号《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