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喆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某期货公司资管理财、期货经纪相混杂的纠纷案件获得全胜
来源:中喆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量:520

2017年8月,某客户状告甲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诉称其在甲期货公司营业副总经理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投资了甲期货公司的保本保息型专户理财产品。该客户与营业部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签署后,该客户将500万资金转入期货账户,并将账户密码交給营业部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操作。然而,该投资产生巨额亏损,现该客户要求甲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赔偿其370余万元的损失。


由于我所长期从事期货专业法律服务,甲期货公司委托我所孙敬国律师代理本案。经孙敬国律师及本所期货团队的共同努力,2018年2月,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所代理获得全胜。

案件简介:

2015年,原告与甲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并开立了期货账户。同日,原告又与甲期货公司营业部员工乙,以营业部的名义私下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原告开设的期货账户作为理财账户,约定保本保息。合同签订后,原告的账户不仅没有收益,本金也亏损过半。原告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期货公司及营业部连带赔偿其账户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374万元。

我所律师在阅卷中发现,所谓的《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然以甲期货公司名义订立,但合同并没有加盖甲期货公司公章,只加盖了营业部印章,而该印章也是员工乙私自伪造的。

基于以上事实,我所期货团队准确地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

1、原告与甲期货公司之间是基于《期货经纪合同》而产生的期货经纪法律关系,还是基于《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二份合同那份才是真实有效的?

2、员工乙私刻营业部印章的行为,对甲期货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这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直接决定甲期货公司是否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总结出争议焦点后,我所律师针对焦点问题确定答辩方案、组织证据,并就乙私刻营业部印章地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先以“先刑后民”的原则,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随后第二次提起诉讼,我所律师就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我所律师从细节入手,发现了原告所提交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多重疑点及矛盾点。庭审中,在我所律师有理有据的追问及答辩中,原告对于其账户实际控制权并没有转移至甲期货公司,即并不存在真正的资产管理法律关系,本案实质上是期货经纪法律关系的事实无力辩驳;并终于承认所谓的《补充协议》是其账户出现亏损后倒签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具有真实性。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我所律师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甲期货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义务及风险揭示义务,原告应当知道营业部及员工无权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客户期货账户的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即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此案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我所律师的答辩意见被法庭采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代理获得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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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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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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