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田某是来自山东农村的外来务工人员,26岁。原在一家大型企业从事现场劳动。后因工作太劳累,辞职后一时找不到工作,经常在网吧打游戏。在此过程中结识刘某。后来田某逐渐变得生活拮据,曾问过刘某有无赚钱的办法。后刘某带着田某前后四次在附近较高档的小区内找一些较高档的车辆砸车辆玻璃偷取里面的现金及财物。刘某负责拿工具砸玻璃取财物,而田某则负责望风。后因车主报案,警察侦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将刘某及田某拘留。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田某家人委托担任了田某的辩护人。在会见了田某并查阅了案卷后,本律师掌握了本案中田某处于从犯的地位,且犯罪所得数额较低,无犯罪前科。只是作案次数较多。
因本案在检察阶段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到法院审判时田某已在看守所被羁押9个多月之久。
后经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所里指派担任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田某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田某已对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犯盗窃罪无异议,但想就本案中田某实际非法获利数额的事实部分做以下说明:
本案中,田某实际非法获利的数额约为3300元。
本案中田某共参与四次盗窃。第一次2016年2月23日凌晨从丰田汉兰达汽车(津DRD333)中窃取财物后分得3200元现金及一部三星手机,手机鉴定价格为80元。
至于2016年3月2日二被告人从大众途观汽车(津DDDDDD)窃取10000现金的指控,首先被害人所称100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该现金的确是存在的。被害人在第一次传唤时并未交待该现金的具体来源,等到第二次传唤时才说出朋友焦某所借,而焦某的证言中也只提到由其提供,但未能说明来源。仅凭朋友证言不足以证明当时车里有现金10000元。再者,两被告在3月2日作案后,仅隔一天即3月4日又出去作案。如果3月2日真窃得了10000元现金,不可能仅隔一天就再出去作案。其次,本案作案分工中,田某始终负责望风,并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事后也是从刘某手中分得财物,田某并不清楚车内财物情况,因此,田某在该次盗窃中并未获利。
除此之外,二被告人从其他车辆中仅窃取了少量财物。
田某作为从犯,非法获利的数额应为3300元左右。
二、被告人田某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田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田某在盗窃过程中只负责望风,且分得财物较少或未分得财物,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归案后,被告人田某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中被告人田某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所得仅为3300元左右,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其本人在作案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且后来主动退出了继续作案的行列。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从轻处罚。
4、被告人田某系初犯,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归案前并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纯粹是因为找不到工作,缺钱,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存有侥幸心理所至,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田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田某已经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被告人田某由于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一技之长,找工作过程中履次碰壁。再加上缺乏法律意识,心存侥幸,一时误入歧途。但其并未流落为惯犯,未曾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也未曾长期以盗窃为生。自2016年3月16日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田某已在看守所8个月,在此期间其充分地意识到了之前所犯下的错误的危害性,充分地作了自我反省,且对其犯下的错误也得到了惩罚。考虑到本案作案过程中田某所处的地位,田某个人是不会组织并实施犯罪。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实际非法获利3300元,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确的认定,综合考虑本案中所有情节,对被告人田某从宽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应当具有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田某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理采纳。谢谢!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金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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