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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历经二级法院四次审理,终判决支付货款

作者:闫建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7-25 14:27 浏览量:832

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甲方给乙方送达了四万多元的货物,并提前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后因乙方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基层法院一审驳回,甲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本律师代理。律师代理后,准确区分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成功让中级人民法院发还。
发还后的再次一审,由本律师继续代理。经过本次审理三次庭审,基层法院再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再次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次庭审中,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终被采纳,中级法院直接改判,支持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终于获得维护。律师在后三次审理阶段的代理工作也得到了甲公司的充分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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