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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屋共同还贷部分需补偿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7
浏览量:209

夫妻离婚,房屋共同还贷部分需补偿。

【案情回顾】

原告朱先生委托北京婚姻律师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对此被告韩小姐辩称,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反诉,请求:1、对原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户房产及西城区某车位进行评估,对增值额进行分割;2、原告购买西城区某车位的贷款,对共同还贷的款项进行分割;

对被告韩小姐的反诉请求,原告朱先生辩称:北京的房产和车位都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原告有证据证明购买北京房产和车位的资金来源。

【律师观点】

本案中,北京婚姻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起诉。北京婚姻律师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夫妻感情问题。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法律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婚后不能做到互相理解、彼此关爱、及时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朱先生曾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后原告朱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韩小姐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从夫妻关系现状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产及某车位。

该房屋系原告朱先生婚前所买,双方婚后至201281日前的还贷额为91131元,原告母亲存入其还贷账户共计97000元,但还贷账户亦有43460元支取款项,因此用于还贷的数额应为97000-43460=53540元。该部分还贷额系原告亲属出资,并非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还,故不应作为原被告的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因此,双方共同还贷额应为91131-53540=37591元。故,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原告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补偿

关于该车位,因系原告婚前一次性支付车位款所购买,故应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韩小姐要求分割车位增值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准予原告朱先生与被告韩小姐离婚;

2、原告朱先生给付被告韩小姐北京市西城区某户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补偿款48772元;

3、驳回被告韩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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