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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量:1021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至8月,被告人向某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侵入并远程操控55台他人计算机作为“傀儡机”,多次对“劲舞团”网络游戏服务器发动DDOS攻击,造成服务器网络带宽被大量占用,网络通讯被堵塞,导致网络中断、玩家掉线,致使“劲舞团”游戏的经营者上海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严重降低品牌价值和玩家满意度。同时,被告人向某还注册域名为“潇氏网络”的黑客网站(www.84562.com),并在网页上发布“出售傀儡机、DDOS攻击、黑客培训”等信息,公开收费攻击“劲舞团”游戏服务器。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对55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网游玩家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林律师点评】:《刑法》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通过黑客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控制,且情节严重,故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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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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