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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应考虑子女本人意见

作者:刘国熊  更新时间 : 2018-02-24  浏览量:337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向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周XX由被告抚养,女儿周XX由原告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X月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2008年X月X日生育儿子周XX,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被告外出务工与其他女子有染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6年X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夫妻双方至今未能和好。为此,原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自愿离婚;

二、儿子周XX及女儿周XX随被告生活并抚养,原告承担的抚养费全部用财产相抵,原告有探望权,被告有协助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建造位于弋阳县XX乡XX村XX的房屋一栋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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