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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未签订正式买卖协议,交易完成后卖家反悔要求退房,律师代理买房起诉,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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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未签订正式买卖协议,交易完成后卖家反悔要求退房,律师代理买房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赵小姐韩先生委托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起诉称,原告赵小姐韩先生二人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系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房屋系华中集团分配给其职工朱先生的公有住房,属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即央产房。200221日,朱先生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200613日,原被告就买卖前述涉案房屋进行协商,就房屋售价、装修及房屋改造、装修主材料费、旧家具转让等各项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房屋总价为80万元,由二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80万元即囊括前述所有费用。当日,原告付清全款,被告出具收条,但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二原告随即入住至今。

至今房价上涨将近十倍,被告恶意违约,要求退房,并明确向原告表示:原告应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偿房屋升值差价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不然就按原价向被告退回房屋。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要求被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央产房上市备案手续;4、要求返还物业费、供暖费4万元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先生辩称:20062月,被告独自到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得知集团内房屋暂不能交易,被告立即与韩先生联系,告知其房屋不能交易,应当按照约定退款退房,改成租用的形式使用该房屋。

但是遭到韩先生拒绝,随后8年,被告不断与韩先生沟通解决房屋的问题,协商无果,被告朱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委托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起诉。

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文件,但根据被告手写房屋出售清单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该清单系因出售涉案房屋而写,明确约定了房屋及屋内相关家具设施的出售价格,原告按照该清单的约定价格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亦实际交付了房屋,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可说明双方对该清单的认可,所以可认定该清单的性质等同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认为该清单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双方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早于京政办发(20118号文件限购政策,双方均已履行主要义务,所以原告具有北京市的购房资格。

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交易稳定,保护平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朱先生赵小姐韩先生继续履行双方于二ОО六年一月二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清单)。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朱先生协助赵小姐韩先生办理西城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全部由赵小姐韩先生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补缴面积超标的费用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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