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飞律师亲办案例
芙蓉区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案例(一)
来源: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浏览量:819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1994年通过介绍认识不久即开始恋爱,后于1995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1996年3月13日生育儿子李某。因在脾气性格、兴趣爱好及生活态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两人在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李某某还沉迷于赌博,曾于2009年7月3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李某某还经常无故殴打张某某,其中2009年6月1日甚至将张某某打成轻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某某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XX市XXXX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25%的股权;2、XX市XX区XXX路XXXXX小区X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53.72平方米,评估价值791 700元,花去评估费7 300元。

  经查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有:1、2004年9月16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进口XX小轿车一辆,牌号为XXXXXXX;2008年7、8月间,李某某因赌球将该车抵押给他人;之后,张某某、李某某两人共同向张某某的哥哥张某借款132000元将车赎回,因而共同欠张某借款132000元;2、2009年9月15日,张某某借款183 843.75元用于偿还房屋的剩余银行按揭款贷款。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张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法院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遂依法判决:一、准许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李某某自2010年1月1日起每月负担李某抚养费1 000元,直至李某独立生活止;三、坐落于XX市XX区XXX路XXXXX小区XXX号房产(产权登记号为X房权证XX字第XXXXXXXXX号)及屋内基本生活设施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补偿李某某房价款316 680元;四、张某某名下的XX市XXXX有限公司25%的股份,由张某某分得15%股份,李某某分得10%股份;五、夫妻共同债务房屋按揭款183 843.75元和张某的借款132 000元,共计315 843.75元,由张某某和李某某各负担一半157 921.88元;六、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三、办理思路和策略

  接到分下来的案卷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初步查明:张某某和李某某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缺乏沟通,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日益明显;李某某还对家庭不负责,沉迷于赌博,多次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给张某某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进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审理认为:1、关于婚生子李某的抚养:考虑到双方实际生活状况和李某本人意愿,李某随张某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因此应当判决小孩的监护权属张某某,李某某则应当根据其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支付李某抚养费。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考虑到李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并带来无法愈合的心灵创伤,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完全在李某某,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应给予张某某适当照顾,酌情考虑张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李某某分得40%。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张某某主张的房屋按揭款183 843.75元和张某的借款132 000元,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予以确认并由张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偿还。

  四、工作成效和启示

  本案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离婚案件。庭审查明的情况表明,李某某对婚姻不懂得珍惜,没有家庭责任感,不但沉迷于赌博,还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张某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夫妻感情难以维系,且对小孩的成长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但本案的审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李某某嗜赌如命,不珍惜家庭,而且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张某某,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即使李某某在庭审时表示不愿意离婚,但合议庭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确保张某某不再遭受李某某的家庭暴力。

  2、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考虑到李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并带来无法愈合的心灵创伤,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完全在李某某,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应给予无过错一方的张某某适当照顾,酌情判决张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3、在小孩抚养权方面。小孩是一个离婚案件的最终受害者,父母的离异对小孩的身心和成长是有很大不利影响的。本案中,鉴于李某某是一个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显然把小孩判给母亲张某某抚养,对小孩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都是更好的选择。这样的处理,尽可能将父母离异对小孩可能产生的伤害降到最低,从法律上充分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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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飞
  • 执业律所: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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