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邓**
被告徐**,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方**,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维修费 元;
二、判令被告徐**、被告方浩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共同赔偿原告维修费 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5日3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原告驾驶的鄂AN***的车辆与被告徐**驾驶的、被告方**所有的鄂AA88**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4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徐春江对上述交通事故负全责。2017年4月23日,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支付维修费27200元。经查,鄂AA8**的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为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另据被告徐**介绍,他是被告方**的员工。因三被告一直不赔偿上述维修费,故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