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退还保证金
作者:陈蛟 更新时间 : 2018-02-09 浏览量:950
原告与被告1经协商签订《购煤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1供应的煤炭品种、煤炭质量标准、计量方式及价格等条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退回给甲方……”;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本合同执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贰拾万元保证金转入被告1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被告2账户,后被告1向原告出具盖有被告1收款专用章及会计、出纳签字的《收据》,《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保证金(转入X信用社),金额贰拾万元”。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保证金,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被告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7月10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后被告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