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齐斌律师亲办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轻微,经辩护酌定不起诉
来源:唐齐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浏览量:5464

案情简介

陈敬伍为了和客户搞好关系,积极介绍湖北枣阳市某公司的王某为河北鸡泽县的远东纺织公司及中风正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125802元。

辩护意见

陈敬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辩护意见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受陈敬伍之同胞弟弟陈敬录的委托和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陈敬伍的辩护人,参与陈敬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侦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文书,会见该嫌疑人了解案情和有关事实,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公诉机关参考:

依据侦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本辩护人对侦察机关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公诉机关注意,在决定对陈敬伍审查起诉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陈敬伍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未达虚开数额较大的标准,该犯罪情节轻微。

侦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枣阳市顺达棉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为鸡泽远东纺织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皮棉数量97.25吨,税额142440.01元,但同时认定,枣阳市顺达棉业有限公司卖给该公司四级皮棉3车,每车30吨左右,由此可知,枣阳市顺达棉业有限公司与鸡泽远东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实物交易,交易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交易量相当,故此11份税票不能计算为虚开;

侦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枣阳市顺达棉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8日为鸡泽县中风正公司开票8份,皮棉数量70.45吨,税金102121.35元.但同时认定,枣阳市顺达棉业有限公司卖给中风正公司1车四级皮棉,每车30吨左右.由此可知,枣阳市顺达棉业有限公司与中风正公司有一定的实物交易,按比例折算,其虚开税额应为6万元左右.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陈敬伍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为6万余元,未达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达5万元以上),故其犯罪情节轻微.

二、陈敬伍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通过侦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知,枣阳市顺达棉业有限公司为中风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陈敬伍居间介绍的,陈敬伍没有收取好处费。陈敬伍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为搞好客户关系。因此可知,陈敬伍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陈敬伍的犯罪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税费损失。

侦察机关在查获本案后,中风正公司已退赔了国家税费损失,故陈敬伍的犯罪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税费损失。

四、陈敬伍归案后真诚悔罪。

陈敬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这不仅仅是真诚悔罪的表现,同时有利于侦察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陈敬伍对自己的罪行也表示深深的自责和忏悔,其本人多次表示愿意退赔国家损失且其家人已代其退赔了国家损失,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敬伍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使其成为一时失足的初犯,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税费损失,归案后真诚悔罪,为此恳请公诉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法律意义上的人文关怀,对陈敬伍予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酌情不起诉。

此致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唐 齐 斌

二00九年十二月六日

案件处理结果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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