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安徽来沪打工人员,去年8月19日晚10时许,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上海市吴漕路。突然身后跑来一青年,手持铁勺,对王某说快拉我走。王某见其浑身酒气,口气凶狠,且手持利物,遂按照其所说路线驾驶。
途中此人自称叫张某。张某趁王某接听手机时,将王某手机抢走,并说:\"你带我搞部手机,我就将你的手机还给你\"。王某开始不同意,张某威胁道,我知道你的手机号码和摩托车牌照,你不听我我话,我敲死你。
王某被迫答应。二人驾车至本市华江路,见一女子。张某便让王某在旁边等他,自己下车对被害人李某采用持铁勺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三星牌E808手机一部。后张某再次乘座王某摩托车逃跑。 8月2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仍在逃。
在侦查阶段后期,王某家属聘请马友泉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抢劫罪是重罪,量刑起点刑期是三年,也就是说,只要构成抢劫罪最低也要判三年。律师多次会见了王某,了解到,王某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当时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很难有所作为。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胁从犯的条件,而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月15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马友泉律师提出,王某是被胁迫参加抢劫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只起次要和从属作用,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应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他们咨询过别的律师,一年的徒刑是非常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