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一罪与数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穆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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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机关指控;查明被告人刘某,赵某,孙某以下犯罪事实;

一,2009年某月某日,三被告人预谋以掌握了某公司包工头钱某某为了承揽工程多次向某某大学财务处长黄某行贿的事实为要挟,逼迫黄某某向被告人支付人民币40万元,多次在电话中威胁黄某某,

二、黄某某答复给钱又没有及时将4万元支付给被告人的情况下,三被告人协商后并电话通知黄某某,再不给钱就开始对他采取措施,并在当天晚上将黄某某的越野车四条轮胎全部刺破,挡风玻璃和引擎盖等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该数罪并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本律师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后,经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作案的动机目的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有不同意见。并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人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数行为触犯一罪名的具体法理上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指出;被告人砸坏受害人汽车造成12000元的损失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但是砸坏汽车并非是被告人的目的,而是为了事实敲诈勒索钱财所使用的一种手段,是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是为了达到敲诈目的所采用的一种方式,从刑法理论上来讲更符合刑法中牵连犯的构成条件,应该从一从重处罚,即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敲诈勒索罪所吸收,不应该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数罪并罚,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合议庭的支持。经过法庭辩论几番激烈的辩论,最终合议庭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孙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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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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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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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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