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3 11:23: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永宏 古林
【案情】
在离婚诉讼期间,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女方乔某担心争取抚养权会对自己不利,遂将儿子抢走后藏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乔某协议离婚,两人的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二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清偿达成了协议,两人的婚姻关系就此结束。
法庭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患有先天子宫纵膈症,不易有孕,且存在生育危险,所以一定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所以为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这场官司仍要继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根据目前法庭查明的情况,原告及其家庭具有较优越的经济条件,原告有固定的住所,原告父母愿意帮助原告一同照顾孩子,而被告目前的住房及收入情况不明,法庭无法确定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原告的抚养能力优于被告,因此确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至于被告主张其患有先天子宫纵膈症,被告生育孩子的事实即说明其未丧失生育能力,并不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评析】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子女的权利,但前提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另外,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倡导建立互助、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强行将孩子抢走后藏匿,至今已达两年之久,人为阻断了原告父子之间的血肉亲情,这种过激的行为,容易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亲的关爱,造成人格缺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被告始终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为了躲避原告及其家人的寻找,始终让孩子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之中,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故判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