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蒋某某与蒋某某、柳某某地产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陶志胜 更新时间 : 2018-02-02 浏览量:642
原告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广某柳州市鱼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陶志胜,广某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俊,广某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
被告柳某某地产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某柳江县柳邕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强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金,广某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蒋某某、柳某某地产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柳xx支行以原、被告双某已达成和解、双某已无争议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某法律规定,应某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原告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厚泽
书 记 员 韦红杏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继承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其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