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起诉解除买房合同,成功代理,减少当事人损失。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23日,原告韩先生与被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韩先生购买被告出售的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交易价格405万元;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提供与涉诉房屋买卖相关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等”。签订合同时,原告韩先生告知被告和第三人,二原告名下另有一套房屋,需要出售后才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第三人表示没有问题,可以代为出售。于是,原告韩先生与被告将过户日期约定为签订买卖合同后120个工作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韩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首付款30万元。但第三人没有积极协助原告韩先生出售名下原有房屋,致使原告韩先生不符合北京市的限购政策,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2014年7月16日原告韩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7月18日短信通知被告委托代理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1、确认二原告、被告与第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4年7月18日解除;2、被告退还定金10万元、购房款30万元。
对此,被告认为二原告所述签订合同以及付款40万元的情况属实,对于其诉讼请求:1、我同意解除合同;2、因合同解除系因二原告违约,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不同意退还已付款。
第三人XX公司称:我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关于二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
五、法院判决
1、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房产公司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4年7月18日解除。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委托房产律师起诉。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据此履行。现原告要求确认合同于2014年7月16日解除,被告、第三人均同意,应予解除。
房产纠纷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可选择依据定金罚则或按本合同约定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向违约方索赔。据此约定,二原告所应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81万元,现被告已收取二原告房款40万元。二原告违约确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会适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