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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胜诉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1
浏览量:1001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6日下午15时,案外人XX驾驶王某所有的沪GXXXX轿车在上海市某区高速路段从北向南行驶,周某驾驶林某所有的浙CXXX小型客车与王某车辆同向行驶,另有案外人唐某驾驶沪BXXX轿车,三辆车因发生追尾情况,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中队到事故现场以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XX为无责方,周某为全责方。

经周某同意后,王某车辆被送至案外人上海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处修理,修理完毕后,修理厂向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申请车辆损失评估,评估损失为人民币316673元,评估费5660元。随后修理厂向王某主张上述修理费及评估费。王某无力支付,遂在车辆损失确认后也多次与周某联系赔偿事宜,对方却表示不愿支付车辆损失费。故王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将周某诉至法院。


律师的代理工作

一、车辆所有人的确定

因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简易程序下做出,故上面仅列明了被告周某驾驶车辆的车牌号及交强险公司为“平安”,而周某拒不提供车主信息以及其他保险情况。故根据车牌号“浙C”隶属浙江温州市,律师通过电话咨询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登记部门,并持律师证件和介绍信调取了被告所驾车辆的信息登记表,了解车辆的车主为林某,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遂追加林某与平安财险为被告。

二、周某主体身份的确定

因周某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身份证件,仅知道其是上海籍户口,故律师持律师证件与律所介绍信到附近派出所调取其户籍信息,作为本案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明提交给法院。

三、申请调查令

因周某拒不提供交强险与车辆商业险的保单,故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便到保险公司调取保单作为证据使用。律师持调查令及律师证,到平安财险处申请调取周某驾驶车辆保单,调出该车辆的交强险保单与商业险保单。经核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尚在交强险投保期间内,而商业险投保时间则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故本案未将被告所驾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公司作为被告。

四、准备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首先要准备起诉状与证据材料。本案事实非常简单,但由于被告的不配合,导致我方收集证据和资料相当曲折。仅收集车辆信息以及保险公司信息就耗费了大量时间。我方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厂的修理单据、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交强险保单、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修理车辆的合理支出。原被告双方的信息作为主体适格证明已提交给法院。

五、三次开庭

因被告周某拒不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案件多次开庭。

第一次开庭,原告代理律师依开庭通知准时到达,而被告周某、林某、以及平安财险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书记员告知,第二被告林某的应诉通知未送达,快件回执称地址搬迁,需重新寄送应诉通知。因此,第一次开庭仅做完谈话笔录便结束。

第二次开庭,原告代理人仍依约参加庭审,被告周某委托了一名律师参加庭审,林某与平安财险未参加。庭审中,对方律师提出两点答辩意见,其一是周某驾驶的车辆之前经过多次转手,车辆登记人未及时过户,林某早已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经考虑多方因素,我方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撤回对林某的起诉。其二,对方律师认为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中所列修理费用过高,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后,休庭,待重新鉴定意见出来后再行排庭。

第三次开庭,二次开庭后至第三次开庭期间,原告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重新鉴定的结果以及排庭时间,法院回复称被告不愿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后律师与鉴定人联系,对方称周某不支付重新鉴定费用,鉴定材料已退回法院。法院最终确定第三次开庭时间,被告周某及其律师、平安财险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缺席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判决书已经拿到,接下来极有可能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总结

综上,本案最终以胜诉告终,对律师来说是业务的成功。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冲突都应该吸取教训,避免发生类似的错误。同时,本案其他客观因素也对案件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因周某的不配合,本案调取材料过程曲折,法院审理时多次遭遇瓶颈,案件审理期限延长。而事实上案件事实非常清晰,简单明了,如果周某本人能够按时参加庭审活动,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律师相信本案会有一个更好的处理方法。未来的强制执行可能会很漫长,如果周某拒不执行,则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从一开始躲避民事纠纷,最终导致涉嫌刑事犯罪,这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的阻碍因素,及时化解,吸取经验和教训,是律师生涯中的必修课。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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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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