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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买房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买家起诉中介要求赔偿, 律师代理应诉,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31
浏览量:188

无购房资格买房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买家起诉中介要求赔偿,北京房产律师代理应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韩先生称:原告于20131024日赴被告处咨询购房事宜,被告将案外人赵先生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幢房屋推荐给原告。在解答关于购房资格政策时,原告明确告知自己在北京有两套房,被告对原告承诺能够帮其“申请”到购房资格。原告出于对被告居间资质的信任,与被告签署了《委托购房协议》。该合同约定“乙方协助买受人成功申请到在京购房资格,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5000元。超出部分由居间方承担。”卖方赵先生表示没有异议。后原告、卖方与被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居间方应协助买受人向相关房地产交易机构申请购房资格,如未申请成功,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房款和佣金,由居间方退还给买受人。”我支付卖房人赵先生100万元定金。后购房资格未能申请成功,导致原告无法购买该房产,并遭受100万定金损失。经顺义区法院调解,原告与案外人赵先生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卖方返还原告定金45万。居间佣金也退还。至此,原告仍有55万元定金损失。

被告在明知该行为违背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不可能申请成功的情况下,仍向原告承诺帮助其获得购房资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定金损失55万元。

A公司委托房产纠纷律师应诉称: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委托购房协议》,被告是协助义务;原告单方放弃购买房屋,被告将委托购房的费用已经退回;三方签订的是如果未能成功申请购房资格,房屋可由被告帮忙联系客户卖出,收取新客户定金后转交原告。现原告与卖方在法院和解,同意少退定金,这是原告自愿放弃权利和权益,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放弃的利益,没有道理和依据。作为居间服务,被告并没有欺诈行为。居间服务只是提供缔约机会,对于过户风险,被告已经提示过原告。原告方是主动放弃购买房屋的,且原告与卖方诉讼并达成和解,被告并不知情。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北京房产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A公司应诉:

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出卖人赵先生、买受人韩先生及居间人A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委托购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原告不能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原告已支付案外人赵先生的定金如何返还的问题。2014527日,原告与案外人赵先生在顺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同意案外人赵先生仅返还45万元定金,属于原告自愿放弃对于自身权益的处置,在原告自行处置了自身的权益后,要求被告方赔偿其自行放弃的定金55万元的主张,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另,20131024日,原告在与案外人赵先生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自身不具备在北京市购房资格,且北京市限购政策早在原告签订合同前已经向社会公布,原告及爱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也有能力判断被告提供的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但原告爱人并没有拒绝该种方式,而只是关心是否能够通过购买购房资格的方式达到过户的目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错误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遭受定金损失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韩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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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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