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来源:韩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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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至20131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河北XXXX公司 “XXX”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使用假电费收据从XX公司虚报电费199187元,其中63435元用于支付部分壮工及技工工资,72255元用于支付赵某某承包的地下车库木工活的质保金,剩余63497元据为己有。2013422日,王某退还XXX公司20万元,得到了XX公司的谅解。王某20134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7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5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X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613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王某妻子委托律师作为王某辩护人。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主要辩称:1、王某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从宽处罚;2、根据量刑细则,对王某应减少基准刑的70%3、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又能够退赔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司法机关经进行社会调查,认为王某表现较好,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本案诸情节,可对王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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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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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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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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