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9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把新圩一间铺屋卖给原告,房屋面积与屋檐面积共计158平方米,房屋转让款共计237500元。协议还约定被告收到房款后铺屋便正式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便将铺屋的房款一次性付清给被告,被告立下收条给原告收执。原告支付房款后,便请工人拆除破烂的泥围墙建新房,前后花去将近2万元。
但是却因为被告方亲属之间内部矛盾,遭到被告方的其他亲属阻拦不给建房,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原告到国土局、房产局等部门咨询才得知,被告还没有获得该转让的铺屋的所有权,所以根本不可能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再转让给原告。原告依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是却无法获得铺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被告违反约定,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返还房屋转让款给原告。
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