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应该怎样计算赔偿数额?如何赔偿?未购买社保的工伤事故如何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事故发生后,公司为荣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未继续支付刘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刘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1、住院伙食费:70元/天×31天—2100=70元
2、护理费:80元/天×31天=248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2325元/月×5个月=11625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4元/月×11个月=30624元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84元/月×15个月=41760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84元/月×4个月=11136元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87元
8、门诊医疗费用:2259.4元
9、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61.36元
10.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25元
合计:104027元
【法院判决】
1、住院伙食费:70元/天×31天—2100=70元
2、护理费:80元/天×31天=248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2325元/月×5个月=11625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4元/月×11个月=30624元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84元/月×15个月=41760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84元/月×4个月=11136元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87元
8、门诊医疗费用:2259.4元
9、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61.36元
合计:101702元
【律师解析】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