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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买房,分手房屋如何确权?北京房产律师代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6
浏览量:197

恋爱买房,分手房屋如何确权?北京房产律师代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宋先生韩小姐原是恋爱关系。2011312日,买受人韩小姐与出卖人吴先生签订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分别约定:韩小姐购买吴先生名下的两套房屋,共计200万元。韩小姐在签订两份合同的同时各支付定金1万元。

2011324日,户名为宋先生的银行账户向户名为吴先生的银行账户转入198万元。当日,两套房屋均过户登记至韩小姐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现该两房由韩小姐占有使用。

201312月中旬,宋先生从第三人处得知韩小姐已经将宋先生出资购买的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31223日,宋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两套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法院于当日查封了上述房屋。

201412日,宋先生委托房产纠纷律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将韩小姐诉至法院。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由宋先生全额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如非因限购政策断不会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及实际事实,宋先生才是上述两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现被告在宋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侵犯了宋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原告为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

对此被告韩小姐辩称:被告与原告宋先生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口头约定。整个购房过程是被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所有权归属被告。涉诉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购房款、中介费、物业费、日常水电费也均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对涉诉房产享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目前涉诉房产被错误查封,已经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保留向宋先生追究赔偿的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诉房产有出资行为;如果有金钱给付行为,也是对被告的赠与,但并非对不动产的赠与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借贷关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房产律师接受宋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北京房产律师认为,涉诉203号房与204号房系被告宋先生出资购买,在2011312韩小姐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时,宋先生不具备购买北京市商品房的资格。考虑宋先生韩小姐的恋爱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宋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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