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31日被告因为三亚XX工地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一份《石材订货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购买一批石材,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XX元;自合同生效之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材料款暂定价的10%作为定金,原告将石材送到被告指定地点,经被告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该批石材款的50%,余款在石材到场后60日内付清;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每天总货款的的千分之五对其进行处罚。2009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订立《石材订货补充合同》,就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的石材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单价以及因为工期的需要增加的汽运运费和砂岩汽运运费做了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XX石材如期足额履行了合同,但济南XX却一直拖欠货款,总共欠货款257034元,根据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本金与违约金总额为842000.31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XX石材拟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为防止济南XX恶意转移财产,特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济南XX存款842000.31元。
【我方观点】
第一,被告交付定金违约。按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生效之日即2009年10月31日向原告交付定金人民币42,353元,然而被告拖延至2009年11月2日。
第二,被告每批货款均违约。按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在每批石材到货经验收后3日内支付该批石材款的50%。但被告没有一次如约支付货款,原告签订合同后的第一次发货日期为2009年11月4日,按合同约定,应于2009年11月7日支付该批货款的50%,可是被告于2009年12月7日才支付第一笔款,整整迟延了30天,之后被告延迟支付每批货款。
第三,被告支付余款违反合同约定。按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每批石材到场后60日内付清余款,但被告再次违约。原告于2010年1月8日发完最后一次货,被告应于60天内也即2010年3月9日前付清所有余款,但被告至今尚欠余款227,120元。
【案件结果】
在XX石材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后交诉讼费用前,济南XX海南分公司为避免诉累主动提出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济南XX海南分公司将所欠的货款257034元支付给XX石材公司后,XX石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