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成律师亲办案例
工作两年未签劳动合同未缴保险 获赔6万
来源:李建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4
浏览量:3882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通劳仲字[2010]第1032号

 

  申请人:章X,男,XX年X月X日出生,原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户口所在地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丁家营镇铜架山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春双,女,25岁,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抚远镇正阳第九居民委员会X组。
被申请人: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堡村36号。
法定代表人:杨书静。
  申请人章X(以下简称章X)与被申请人北京九鼎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蔡红叶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章成及委托代理人李建成、田春双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10年2月27日向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公告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X申请称:我于2008年5月17日进入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在职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共5天的年休假该公司未安排我休息,也未支付我年休假工资,并拖欠我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工资。2009年11月31日,我以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动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我经济补偿金。为此,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向我支付:1、2008年6月17日至2009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9800元;2、2008年12月至2009年n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2140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35先;3、2005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赔偿金6450元;4、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元;5、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共5天的年休假工资828元;6、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18天法定假日加班工资4471 . 20元,双休日160天加班工资23170元及25%经济补偿金7095 . 81元。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查:章X主张其于2008年5月17日入职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为1800元,在职期间,该公司拖欠其2008年12月至一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为此,章成提供了《胸卡》 、《 工资表》 、《 工资条》 予以证明。《 胸卡》 中载明:章X为质检部主任,上面加盖了该公司的法人印章、《 工资表》 中载明:章X2008年7月至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19 . 80元。章X还主张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该公司未安排其休息也未支付其年休假工资,且在此期间还存在双休日加班160天和法定假日加班18天的事实,该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章X为此提供了《 考勤表》 予以证明。《考勤表》 中载明:章X在2009年9月共出勤30天。章X于2009年11月31日以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动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章X为外埠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有章X的陈述、庭审笔录、《 工资表》 、《 胸卡》 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章X提供的《 胸卡》 中盖有九鼎星光家具公司的法人印章,因此,对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与章X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确认。九鼎星光家具公司对章X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该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章X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5月17日,本委予以确认。章X提供的《工资表》 中载明其月平均工资为1219 . 80元,本委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月工资为1800元,本委不予采信。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与章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该公司应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故对章X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2008年6月17日至2009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章X关于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拖欠其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的主张,九鼎星光家具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辩驳,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章X提出该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对章X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均予以支持。其计算标准应按《工资表》 中载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章X为外埠农业户口,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给章X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在此期间不能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其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对章X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章X以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动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因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能提供己安排章X在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休年假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章X要求该公司支付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5天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未能就章X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辩驳,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章X关于其存在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该公司应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支付章X的加班工资。因此,对章X要求九鼎星光家具公司支付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均予以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九鼎星光家具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章X2008年6月17日至2009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3417 . 80元;
二、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章X2008年12月至2009年n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2140元及25 %经济补偿金3035元;
三、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臼起_3日内,一次性支付章X2008年5月至20D9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赔偿金2260、30元;

四、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章X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39 . 60元;
五、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章X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年休假工资560 . 80元;

六、九鼎星光家具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章X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160天双休日加班工资17945 . 60元、18天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028 . 32元及25%经济补偿金5243 . 48元,计26217 . 40元;

七、驳回章成的其余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通

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从制作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仲裁员 XXX

                                              二0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X  X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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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博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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