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0 )朝民初字第27156 号
原告孙祥富,男,1978 年12 月28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东山路001 号3 组028 号。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联德实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所在地毕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南沙滩8 号。
法定代表人吕德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建刚,北京市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联汽车装饰实业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南沙滩。
法定代表人张培祥,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孙祥富称其于2004 年4 月19 日入职被告北京市新联汽车装饰实业公司,2005 年7 月被调到被告北京新联德实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后因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其于2010年1月26 日离职。现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2008 年2 月至2010 年2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400元、2009 年10月至2010 年2 月拖欠工资8000 元及25 %经济补偿金2000 元和25 %经济赔偿金2000 元、2009年8 月至9 月克扣工资1300 元及25 %经济补偿金325 元和25 %经济赔偿金325 元、2004 年4 月至2010 年2 月养老保险赔偿金22 400 元、2004 年4 月至2007 年12 月、2008 年1 月至2010 年2 月经济补偿金10 400 元及50 % 经济补偿金5200 元,并按照1998 年1 月至2010 年2 月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计90350 元的五倍支付经济赔偿金4 5 1 7 5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新联德实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孙祥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九千元整。
二、被告北京市新联汽车装饰实业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孙祥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三、三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孙祥富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兰楠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