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被告孙某因小孩生病,开车急急忙忙赶回家,途径该县某酒厂大门西时,因路灯昏暗,对道路观察疏忽,不慎将原告冯某养的正在家门口路边活动的一只法国斗牛犬轧死。后双方向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10月18日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该事故属实。经有关物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轧死的法国斗牛犬价格为10930元,评估费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区行驶,注意力不集中,观察疏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饲养动物,未依法进行准养登记,且在居民聚居处饲养,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使饲养的动物失去控制进入公共通道活动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应负次要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因被告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损失6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