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原告黄某某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是一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原告和被告是同一单元楼上楼下的邻居,从2010年年初开始,被告家卫生间的污水顺着排水管渗漏到原告家的卫生间。使原告家卫生间的天花板受到腐蚀,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事情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这本来是一起因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由于被告不予配合,导致此事一直未能解决,使原告的生活受到影响。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原告希望被告能积极采取措施,将排水管渗漏之处封堵,排除妨碍,使原告的生活恢复正常。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华文
20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