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秋艳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婚姻案件的股权转让问题
来源:丁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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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情:离婚前丈夫上千万股份转让给胞弟,妻子追讨败诉。在离婚之前丈夫把股权转让给了弟弟,妻子追讨但败诉。

      这个案子经过了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二审,不仅代表了朝阳区法院的意志,而且代表了二中院最后的盖棺定论,这是2007年的事,2007年一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这个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依照比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应受公司法调整。在股权转让的效力上,合议庭一致认为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一种特殊权利,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转让不应受限制,也不应受婚姻法调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汪某上诉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以《婚姻法》第十七条为依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所有权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你取得988万某公司的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是共同共有,并且处理要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如果要处分本案争议的股权,必须征得陈艳同意。并不是从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来具体阐述和分析股权转让无效是因为你侵害了陈艳,你恶意转让、低价转让,不是从这个角度,直接引用的是婚姻法第17条,赋予了配偶相对方决定生死大权,决定股权的有效性问题。

     下面这5点是我们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时法院经常考量的问题,包括我们现在的案例。

     第一,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关系亲密程度。

     绝大多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转让给直系亲属的,关系往往是紧密的,甚至他的父母在公司中参与或者直接给公司做事,还有一种是朋友,朋友就是一种混沌状态了,可以说他知道,也可以说他不知道,因为作为具有身份关系的人在外显示的总是自己光环的一面,在外人、朋友、同学眼里,你私交身份关系亲密程度很难主观去判断他是否恶意,这非常重要,在这方面的取证也非常重要。

     第二,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与履行与夫妻关系深化的对比。

     第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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