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成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吕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7
浏览量:205
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解除合同书》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事实: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与被告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开发区的房屋一处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贰年,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12日止,租金贰年合计人民币64000元,每年租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租赁被告使用。2015年10月19日被告以原告收取不合理电费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委托律师代为起诉,原告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亦无违约行为,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没有合同和法理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的支持。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吕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吕成律师咨询。
吕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吕成
  • 执业律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14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烟台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