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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温显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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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月日,原被告签订《车库合同》约定:一、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某小区的立体停车设备的采购、施工等工程承包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二、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支付预付款 元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三、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日前进场施工,2016年 月日前安装完毕达到验收条件;四、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针对某某财富中心的《车库合同》,该合同也约定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前支付给被告预付款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但是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购买任何材料,未进场施工。
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实际系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过审理的证据,法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 月日,原被告签订《车库合同》约定:一、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某小区的立体停车设备的采购、施工等工程承包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二、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支付预付款 元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三、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日前进场施工,2016年 月日前安装完毕达到验收条件;四、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针对某某财富中心的《车库合同》,该合同也约定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 月 日前支付给被告预付款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给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但是被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购买任何材料,未对某某小区进场施工,但是已经对某某财富中心进场施工,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了原告楚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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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显俊
  • 执业律所:
     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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