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刚律师亲办案例
车主被自己车撞伤不能要求本车交强险赔偿
来源:马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1
浏览量: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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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姐在外出旅行过程中被自己的小轿车撞伤,起诉要求自己车辆保险公司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予赔偿。

2008年7月20日,田小姐与朋友相约共同出游。田小姐刚买了部越野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因田小姐刚刚学出驾驶执照,为了旅行安全越野车由田小姐朋友李小姐驾驶。当车辆行驶至上海外环线近华夏路出口处,李小姐发现车辆前轮胎突然没有气了。为了安全起见李小姐将车辆停在出口右侧斑马线上。同车的田小姐一家以及李小姐下车查看并准备更换轮胎。这时后方开来了一部桑塔纳轿车因为躲避不及,直接撞上了停在路边的田小姐的越野车,越野车被撞向前冲出十余米将正在越野车前面查看的田小姐和李小姐撞了个正着,二个人都受伤了,后来经医院治疗均已康复出院。此后田小姐就本次事故花去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损失与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协商要求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田小姐非常纳闷,事故发生时自己已经下车,对于自己车子来说自己就是第三方,为什么不能理赔?2009年7月月田小姐聘请律师将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桑塔纳轿车的车主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009年11月杨浦区法院判决要求越野车和桑塔纳轿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偿田小姐各项损失人民币三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越野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找到马刚律师要求上诉。马律师查阅了案件中的行驶证、保单等资料,并设计了详细的诉讼方案。2009年1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马律师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明确将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田小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条款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该条款第五条再次重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据此可以看出,交强险主要保护的是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就本案来说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还是双方的交强险合同约定,田小姐作为被保险人和车主,已经明确被排除在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原审判决对田小姐发生事故时已经离开车辆,不属于“本车人员”的理解是错误的,同时以此为理由要求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上诉意见,遂于近日作出了以上判决。

马刚律师

    马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及研究生班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先后在国家检察机关、海外上市公司任职,现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业务一部主任、律师,马刚律师团、未然律师网首席律师。现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马刚律师专长于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企业经济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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