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辉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诉杨某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来源:陈志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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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委托人原告李某某,甲公司是李某某与杨某,华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李某某依法持有甲公司20%股权。在李某没有对其股权做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甲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李某某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甲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明知且在股东会上签名同意甲公司增资至1600万元的情况下,对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李某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6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李某某在甲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后来被告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律师认为,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公司原有股东比例应保持不变。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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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志辉
  • 执业律所: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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