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金某与陈某等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5月3日,三被告投资筹建“杭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013年6月29日,三被告找到原告金某签订了《某驾校承包经营协议》,并以正在筹建的“杭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义收取了原告130000元预付款,作为承包期内车辆使用费。2013年8月9日,陈某当面向原告说明正在筹建的“杭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无法通过行政许可,并出具了书面的致歉信。此后,三被告均避而不见,无意归还预付款。原告请求三被告归还预付款。一被告吕某答辩称,与金某签订的合同是陈某的单方行为,因公司未成立,其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过程:
此案中原告与陈某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基本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成立,三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理人张涛律师有着深厚的民商法理论和实务功底,通过向法院阐明案情和法律,引导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审判结果:
最终原告代理人张涛律师帮原告追回了全部预付款13万元,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