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珺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赵伟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8
浏览量:422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7)甘01民初797号

原告:甘肃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197x年10月20日出生,住xx路,该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甘肃省某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珺,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某药业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药业公司诉讼请求为:1、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药款人民币9885534.9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161212元,合计11046746.95;2、被告某医院承担过期退回药品损失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某药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药品销售的企业,与某医院之间是药品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往来过程中,某医院共计拖欠某药业公司药品货款8758275.7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省某医院偿还原告甘肃某药业公司药品货款8758275.75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2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1458275.75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480元减半收取4524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5240元退回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化冰

审  判  员  崔冬青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二0一七年十一 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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