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7)甘01民初797号
原告:甘肃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197x年10月20日出生,住xx路,该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甘肃省某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珺,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某药业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药业公司诉讼请求为:1、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药款人民币9885534.9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161212元,合计11046746.95;2、被告某医院承担过期退回药品损失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某药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药品销售的企业,与某医院之间是药品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往来过程中,某医院共计拖欠某药业公司药品货款8758275.7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省某医院偿还原告甘肃某药业公司药品货款8758275.75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2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3月25日前支付146万元;2018年4月25日前支付1458275.75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480元减半收取4524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5240元退回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化冰
审 判 员 崔冬青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二0一七年十一 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