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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审代理词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07-02-14
浏览量:109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进行的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两次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于1993年结婚,至今已有14年,由于系媒人介绍、父母包办的婚姻,双方婚前并不了解,没有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原告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双方在家庭中不平衡的地位,使得原告不得不事事依赖于被告、听命于被告,也就是一切都得看被告的脸色行事,反之,被告丰厚的明显优于一般工薪阶层的经济收入,也使得被告在家庭中处于说一不二、唯我独尊的地位。久而久之,两人的差距越来越大,加上今天法庭上原告所指的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该说,被告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负有重大的过错。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应当有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一次性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法发〔199330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比如实施家庭暴力、与固定的婚外异性长期公开的生活、同居,已给孩子的心灵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如果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势必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被告长期在外,经常不回家,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反之,原告长期在家中照顾家庭与孩子,与孩子一直共同生活,孩子已习惯于与原告共同生活,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而且,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再不可能生育子女。综上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生子女应该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特别优厚,应该按每月承担400元的标准,由被告一次性付清。
   
三、关于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与承担。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没有另谋职业,在家中照料家务、相夫教子,全力支持被告在外创业,在结婚的14年中,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从而失去了为今后的事业铺垫基础的机会,现在离婚后,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社会基础与经济来源,将会临着巨大的就业乃至生存的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的调查,是因为被告的种种过错才导致了今天家庭的离散,被告负有重大的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当依法给予原告一定的照顾,并依法支持原告据被告的过错行为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要求。
    
四、本案中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与事实不符,法庭应当不予认定。
首先,被告今天出示的每一份证据都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应当依法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申请提前开庭,原告为尽快从婚姻的阴影中解脱,同意了被告的申请,这应视为原被告就举证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在2006710日的庭审中依法提交相应的证据,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但在710日的庭审中,被告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在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所有的证据之后,突然说其没有证据,一份证据也没有向法庭提交。所以,被告今天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已失去了证据的意义,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证据的其它与事实不符的观点,代理人已在庭审阶段充分发表了自已的意见,在此不再重复。
   
以上观点,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高健  律师。
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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