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人张某褚某经预先商议,在某公园内,持凶器威胁江某截得手机一部和现金2400余元,以及银行卡和身份证。随后,其家属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本案中焦点在于能否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最终,经过张涛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