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赵某结伙在某山上开设赌场,后又联系被告人张某及周某等入伙共同经营。在开设赌场期间,先后雇佣汤某等人为赌场工作,数人按不同比例分别抽取提成和薪资。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本案中,办案难点在于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数众多,多达几十人,如何认定每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量刑?由于本案中被告张某属于赌场的合伙人,被认为是主犯,故量刑较重。但在张涛律师的极力辩护下,法院综合考虑开设赌场的时间人次数额等因素,对张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