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因饮酒后对正在协助民警检查的郑某进行辱骂,并用言语进行威胁。后被告人李某又与郑某进行拉扯,并用拳头殴打郑某,致使郑某嘴角出血。经法医鉴定,郑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李某的家人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本案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辩护人张涛律师通过会见、阅卷等了解案情,提出了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相关法律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