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质证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法庭应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
原、被告于1992年结婚,至今已有15年。虽系媒人介绍,但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只是偶有家庭锁事,发生一点纠纷,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有了儿子后,原告安心作乡村医生,被告勤俭持家,家庭生活非常和谐。不可能像对方代理人所讲,“女方比男方大,父母包办”,就是婚姻基础差的依据。原、被告本只有一个孩子,原告及其家人为了让被告再生育一个孩子,督促原、被告办理假离婚。被告生育后(小孩死了),原、被告又很快办理了复婚登记。原告离家到外地行医后,生活习性大变,与她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非法同居生活。被告经多次劝阻虽未见成效,但被告已凉解原告行为,不予追究。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况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庭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
二、假如法庭判决离婚,婚生子应当有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对被告进行过错赔偿和经济帮助。
(一)本案中,原告种种过错行为,比如打砸家庭房屋,与婚外异性长期公开生活、同居,已给孩子的心灵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而且原告长期在外,经常不回家,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并且婚生子已满10周岁,其在庭审中已强烈要求随被告生活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生子女应该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加之原告一直从事医疗服务业,经济状况特别优厚,应该按照每月承担300元的标准计算至成年,由原告一次性付清。
(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除农业生产外没有另谋职业,在家中照料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家乡、外地创业,在结婚的15年中,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种种过错行为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并依法支持被告根据原告的过错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三、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法庭应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告虽然否认从事医疗服务,但经县人民法院(2005) 民一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其从事医疗服务行业,且在婚姻关系中具有过错,如与她人同居生活。被告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其具备从事医疗服务业的相关资质的证明,并提供了原告对家庭房屋实施破坏的相关照片,更能足以认定其过错,法庭应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
以上几点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综合考虑,并依法采信为感!
此致
阜南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高健 律师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