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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要求撤销变更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合同被驳回纠纷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量:17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6年2月,宋佳诉称:我于1985年因落实政策,承租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西区17楼3单元412号公房。1994年,我侄子陈浩南以其子女上学方便为由搬到房屋处居住至今。2015年9月,因该房拆迁,我才得知该房承租人已变更为陈浩南。我从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承租人变更手续,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以下简称天坛分中心)在未经我同意亦未取得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起诉要求撤销天坛分中心与陈浩南关于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确认我与天坛分中心存在租赁关系。


2、被告辩称


天坛分中心辩称:我中心不同意宋佳的诉讼请求。我中心对房屋行使管理权,变更房屋承租人是行政行为,宋佳应当起诉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宋佳曾申请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浩南,我中心存有其亲笔书写的申请书。


陈浩南辩称:我不同意宋佳的诉讼请求。宋佳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合同撤销权,不是本案适格主体。1997年3月,经宋佳和我申请,天坛分中心将房屋承租人由宋佳变更为我,我系房屋合法承租人。


二、法院查明


房屋系直管公房,属简易结构砖木楼房,总使用面积为23平方米面积,其中居室2间面积为19.8平方米。宋佳原系该房承租人。宋佳夫妻在房屋处居住。宋佳与前夫生育1女韩夏雪;陈浩南系宋佳丈夫之侄子。


1994年,陈浩南以子女上学方便为由携女儿搬至房屋中居住,并于1996年初将其本人及女儿户籍迁入房屋。1997年3月下旬,房屋承租人由宋佳变更为陈浩南,并由陈浩南交纳房屋租金。后宋佳一家搬离房屋,在他处居住。房屋一直由陈浩南居住。现该房被拆迁。


审理中,天坛分中心提交1997年3月4日由宋佳书写的申请,证明系宋佳本人申请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浩南,并称申请变更时宋佳本人必须到场。宋佳认可申请书的真实性,但称书写申请书后因与陈浩南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未到现场办理,系陈浩南持申请书独自办理的,但未就其所述提供证据。宋佳还主张陈浩南于1996年将户口迁到房屋后,拿走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且不予归还,故其一直未持有该合同且对承租人变更的事实不知情。经原审法院核实,宋佳认可多年以来其未曾交纳房屋租金。


审理中,宋佳称1994年陈浩南迁入房屋前,房屋由自己和丈夫及刚上小学的孙子3人居住;女儿韩夏雪已出嫁,不在房屋处居住;丈夫已于2010年去世。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的诉请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屋承租人已于1997年变更为陈浩南,天坛分中心亦已于1997年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人由宋佳变更为陈浩南。宋佳虽然否认赴天坛分中心申请变更承租人,但其对陈浩南持有该申请的解释不尽合理。加之宋佳1997年以前就不持有房屋租赁合同,亦未向天坛分中心支付租金,故对于其所称对承租人变更不知情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宋佳要求撤销天坛分中心与陈浩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并确认其本人与天坛分中心存在租赁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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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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