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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案件:拆迁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房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量:49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5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近日我公司获悉马辉、李晓君、马菲抢占了已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搬家腾房的原拆迁户马云的正式房屋1间。马云于2002年2月26日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依据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完成了拆迁。因房屋结构关系,为保证相邻房屋安全未完全拆除。马辉、李晓君、马菲非法抢占上述房屋居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辉、李晓君、马菲:1、将非法强占的18号房屋腾空,并交给我公司拆除;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马辉、李晓君辩称,我方不同意开发公司诉讼请求。开发公司诉讼请求不明确, 18号南房东数第1间为马辉承租公房,现开发公司陈述我方强占房屋,但未确定房屋房号或位置。18号原来一共有南房5间,为通檩。2002年拆迁,只剩下我方1间南房,即南房东数第1间。马云承租房屋为南房东数第2间,当时拆迁房顶被挑,墙体剩了五、六十公分高,东墙未拆。


开发公司案由排除妨害,与本案对应法律关系不符。排除妨害以物权为前提,开发公司所谓强占房屋是马云原有房屋被拆除后,和我方房屋为通檩,为了保证我方房屋居住安全,由我重新翻建马云房屋,即将墙体加高、吊顶、铺砖,使房屋具备居住条件,房屋翻建由我方出资,享有相应权益。现在我方三口共同使用我方承租房屋及马云房屋。开发公司如以排除妨害起诉,应先进行确权,并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提供证据。


开发公司与马云达成拆迁协议,马云已经领取拆迁款。开发公司拆迁许可证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根据原使用的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在拆迁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未完成的应在届满前15日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2002年拆迁至今已经持续12年之久,开发公司现作为拆迁人对我方加盖的房屋拆除,无相应资质,无权进行拆迁,开发公司没有拆迁资格,我方不会和开发公司协商拆迁。我方情况说明已经提及,因面临居住困难的实际问题,经开发公司及街道许可,我方对马云拆除房屋予以加盖,我方对开发公司没有完全拆除的建筑进行修缮、加盖,故我方对该房屋享有权益。


一、 法院查明


马辉与李晓君系夫妻关系,马菲系二人之女。18号7号房屋系马辉承租之公有住房,现该房屋由马辉、李晓君、马菲实际居住使用。案外人马云原系18号院内公有住房1间(位于马辉承租的7号房西侧)的承租人,后马云于2002年2月21日取得该间房屋的产权。2002年2月26日,马云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马云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1间(即本案房屋)腾空交给开发公司,并于2002年2月26日从开发公司处领取了拆迁补偿费及补助费共计131950元。第一次庭审中,马辉、李晓君陈述房屋现由其三人占有使用。审理期间,马辉、李晓君、马菲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法院判决


马辉、李晓君、马菲将其占用18号7号房屋西侧的房屋一间(即案外人马云原名下之房屋)腾空,并交给开发公司拆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发公司与房屋原产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了拆迁补偿款项,开发公司从原产权人处取得了对房屋的相关权利,其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马辉、李晓君、马菲未经开发公司同意,私自占用房屋并拒绝腾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开发公司要求马辉、李晓君、马菲腾退房屋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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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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