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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 一审李某某获从轻判决

作者:黄云龙  更新时间 : 2018-01-02  浏览量:569

黄云龙律师成功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 一审李某某获从轻判决

案情简介:20179月,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52日,被告人李某某201752日,云南省某市公安局民警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质,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质净重量为37.65克,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7.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意见:李某某家属委托黄云龙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黄云龙律师运用多年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在接收案件后就主动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办以辩护人的名义交换意见,同时查阅并拷贝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根据公安机关查获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及卷宗材料进行分析,在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后,才得出本案的辩护意见。

经过多次阅卷和会见,黄云龙律师决定对李某某做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被告人李某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自己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3.未造成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4.在抓捕时未反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望法庭能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

辩护效果: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20171116日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详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7)云0181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50克的,人民法院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属于典型的从轻处罚案例。

以上内容由黄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云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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