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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原承租人死亡且未变更承租人,房屋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承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7
浏览量:75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1月,刘欢诉称:北京市西城区3号院房屋两间建筑面积22.79平方米,该房屋为我的爷爷即刘靖的父亲刘福兴承租的公房。1999年我应刘福兴要求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实际居住照顾爷爷刘福兴。2003年4月1日,刘福兴去世。2005年3月29日,刘靖及其女刘祥将户口迁入院内。2012年12月17日,因拆迁,刘靖未经我同意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刘靖及刘祥取得我应得的拆迁款510000元并拒不归还,致使我应得的定向安置房指标无钱支付,为此向刘祥借钱用于支付安置房购房款。刘祥为使我放弃拆迁款份额,反而将我诉至法院。刘靖及刘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应得的拆迁补偿利益,请求法院判令1、刘靖给付我拆迁补偿款51万元;2、刘祥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辩称


刘靖辩称:我与刘祥为母女关系,我与刘福兴为父女关系,刘福兴与刘福德为兄弟关系,刘福德与刘欢为祖孙关系。2003年4月,刘福兴死亡后没有新的承租人。刘欢户籍原在丰台区,1998年上走读大学时将户口迁入刘福兴户内,一直住到2006年结婚。2005年3月,我们原住房拆迁,我与刘祥将户迁入3号刘福兴户内,刘福兴去世后户口没有注销。2012年9月6日,我与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补偿总款为1529726元,同时获得两个安置指标,刘欢得到的购房指标在房山区长阳镇零居室,给刘祥安排的昌平区回龙观融泽家园二居室。拆迁协议写明有户口四人,刘福兴已故,还有我、刘祥、刘欢三人,拆迁款是我领的,刘欢属于空挂户,拆迁补偿没有他的,不同意刘欢的诉讼请求。


刘祥辩称,刘靖所述属实,不同意刘欢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刘欢的爷爷刘福德系刘福兴的兄弟,刘福兴育有二女,刘靖系刘福兴的女儿,刘祥系刘福兴的外孙女。3号院内房屋2间系房管部门的公房,承租人为刘福兴。1999年7月16日,刘欢将户口迁入刘福兴户内。2005年3月29日,刘靖、刘祥的户口迁入刘福兴户内。2003年刘福兴死亡后未注销户口,房屋承租人未变更。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道路改造工程,3号院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2年9月6日,刘靖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协议载明:在征收范围内有承租房屋贰间,建筑面积22.79平方米。现有户籍壹户肆人,分别为户主刘福兴(已故)、之孙刘欢、之女刘靖、之外孙女刘祥。房屋评估价1288734元,其中,基准价格42560元/平米,设备装修及附属物27809元,补助其奖励费共计240992.60元,补偿款总计1529726.60元。协议签订后,全部补偿款被刘靖领取。刘祥获得昌平区回龙观融泽家园两居室定向安置房屋指标一套。2012年9月7日,经建设整治工程房屋征收指挥部审核,同意配售刘欢零居室一套。2012年12月17日,刘欢选购北京市房山区长阳新城建筑面积54.35平方米零居室一套,单价8188元,总价445017.80元。


刘欢曾向刘靖出具字条一张,内容为:“我本人刘欢不要我姑(刘靖)黄城根拆迁款”。


三、法院判决


驳回刘欢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房屋原承租人刘福兴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该房屋在被征收时,相应权利义务应由刘福兴的继承人承担,刘欢并非刘福兴的继承人,无权对涉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提出请求。同时,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刘欢在向刘靖出具的字条中已明确表示不要刘靖黄城根拆迁款,虽然刘欢对此解释称该字条只表明其不要刘靖的份额,但并未表示放弃自己的份额,但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在征收时双方所处的地位等诸多因素,法院对刘欢的上述解释不予采信。故刘欢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刘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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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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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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